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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19年03月04日 00:0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文理博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教育咨询分公司、演艺传媒分公司、智能智创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总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分公司。

    第三条  总公司对分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财务监督权等全面的管理权。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各分公司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查后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四条  各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从事经营工作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规定。

    第五条  分公司印章实行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印章由分公司负责人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分公司收发文实行统一登记建档制度。

    第六条  各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

    第七条  分公司的经理由总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总公司董事会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并对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承担全部责任。被聘用的分公司经理应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用的分公司其他人员应与分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

    第八条  各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实行总公司委派制,并由总公司财务部对其直接负责。分公司的财务制度沿用总公司的财务制度。

    第九条  在总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总公司审查备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及设立新岗位等。

    第十条  各分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人事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分公司员工日常考勤、请假管理、出差管理参照总公司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各分公司经理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

    第十三条  分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分公司经理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部门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经理拟定。分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财务负责发放。

    第十四条  分公司应按照总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分公司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分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未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分公司的各项税费(含企业所得税)均由各分公司财务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七条  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实物)统一纳入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统一建档备查。分公司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等仍由分公司财务办理。

    第十八条  分公司在对外开展业务活动时,需贯彻总公司“固本创新、市场打拼”以及“提质增效”经营理念:“博大友信、忠实勤勉”。在承揽业务时,需谨慎对待,严格筛选,需要投标的项目需提前与总公司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联系,根据项目概况、业主要求等情况初步确定是否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前,分公司负责人应详细审阅合同各条款,电子档传送总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总公司分管领导最终审批签订统一登记建档。

    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分公司应安排专人跟综合同履约情况,并及时向总公司报告,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公司承担并考核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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