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资产开展经营活动行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监管,充分调动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盘活、整合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的积极性,努力创建学校资产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各类平台,最大限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学校经营性资产使用制度,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两年多时间的探索实践经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资产开展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依托学院或个人智力、人才等优势,使用学校资产开展知识技能培训、活动策划、文艺表演等经营业务的行为。
第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资产开展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公司发出申请或意愿,签订相应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资产开展活动需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服务师生生活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资产开展活动可以采取借用学校基础设施设备或与公司联合开展等多种模式。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资产开展活动相关服务或管理费具体标准:
1.采取借用学校基础设施设备模式开展活动的服务或管理费标准参照公司《关于外来单位或个人短期使用学校资产开展活动的经营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采取与公司联合开展业务活动模式的服务或管理费标准为业务活动总收入的*%(税前);
3.足球场使用费用标准为*元/天/单场;
4.室内篮球场费用标准为*元/天/单场,室外篮球场、乒乓球场、羽毛球场为*元/天/单场,室外网球场为*元/天/单场;
5.室外公共区域费用标准为*元/天/单场/5平方米;
6.计算机机房、语音实验室费用标准为*元/间/半天;
7.中央空调寝室费用标准为*元/天/人。
第六条 第五条具体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下浮比例不得高于*%,上浮比例不封顶。
第七条 所提供出租出借资产的相应学校部门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根据协调、服务等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劳务酬金,但资产公司人员属于正常工作范围,不得领取相关补助(节假日、公休日加班除外)。
第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资产开展经营活动享受的第六条下浮比例幅度原则上要大于校外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以上经营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在资产公司账务中予以体现,不得设立小金库。如无特殊情况,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应在一个月内结清。
第十条 若出现本规定精神未涵盖的其他事宜,由总经理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