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提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条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条 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第四条 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及执行结果。
第五条 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
第六条 在任职期内负责法人治理结构的改进及实施。
第七条 代表资产公司签署公司有关法律文件、对外经济合同、要上报或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资料;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等;
第八条 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财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学校经资委报告。
第十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授权的部分职权。
第十一条 除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参与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赋予的责任、权限履行董事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