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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5月06日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 年财政部令第 6 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 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长令 70 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 号)和四川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川财办〔2014〕34 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收费票据,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或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取事业性收费、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接受捐赠、成本补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校内经营性收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收费票据是学校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校内各二级单位使用收费票据按本办法执行,并受计划财务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第四条 财政类票据

(一)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适用于四川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中规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学校发生的暂收、代收、学校内部资金往来结算;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本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等经济活动。

(三)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适用于学校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款或捐赠物。

(四)四川省医疗卫生单位专用票据。适用于校医院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等项目。

第五条 税务类票据

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服务、文化体育和技术贸易等领域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行为,例如科研合同款、场地租赁费、培训费等。

第六条 校内结算票据

校内结算票据用于各二级单位发生校内收费业务结算项目。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购和保管

第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票据管理,根据学校票据使用情况,负责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购各类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负责印制校内结算票据。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设置收费票据管理岗位,专门负责统一管理各类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管理岗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收费票据的购买、保管、发放和缴销工作。

(二)负责建立收费票据出入库制度,对收费票据出入库进行管理。

(三)负责管理“收费票据领用登记簿”,登记收费票据的购买(印制)、领用、缴销、结存等情况。

(四)负责对收费票据实行定期(半年末、年末)或不定期盘点清查,确保收费票据安全完整。每次盘点须填写收费票据盘点表,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报告。

(五)负责对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和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九条 建立收费票据领购登记管理制度。

(一)建立管理台账,由票据管理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并按规定向票据管理机构报送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二)票据管理员将收费票据领购回来后,应凭相关购领证及缴款收据及时办理验收入库和登记手续。

(三)各二级单位和使用人领用收费票据应实行登记制度,领用人需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年度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管理制度。

(一)再次领用收费收款票据时,必须把上次领用的收费票据存根联、记账联和所收款项交回计划财务处,经财务审核确认、票据管理员检验并注销后,方可按领用程序办理再次领用手续。

(二)同一单位同一收费项目在前次领取的收费票据未归还核销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发放新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审批与发放制度。

(一)需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计划财务处书面申请,用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收费票据的领用和保管工作。收费票据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严禁代开、转让。

(二)经批准可以领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必须填写“四川文理学院收费票据领用单”,注明收费内容、收费人数、收费标准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理领用手续。

(三)票据管理员根据“收费票据领用单”和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示,按收费种类和收费人数,核定收费票据数量,办理收费票据发放手续。未经审批,票据管理员不得私自发放收费票据。

(四)票据管理员应按各单位在“收费票据领用登记簿”上详细登记领用票据种类、发出时间、领用单位人员、领用票据起讫号码等内容。

(五)票据领用人须当面清点核实,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如有少联、缺份、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如没有当面清点,事后发生票据短缺时,票据领用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领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收费票据,不得遗失或损毁。如发现遗失或损毁情况,按下列程序予以处置:

(一)应于当日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单位负责人和计划财务处。

(二)领用单位须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该丢失或损毁票据作废。

(三)向计划财务处递交情况说明、票据作废声明公告和丢失票据责任承诺书》等材料。

(四)计划财务处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收费票据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

(一)收费票据存根的保管期限一般为 5 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二)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收费票据,应由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报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备案)后销毁。

第四章 票据的使用

第十四条 开票人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后收款。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先开具收费票据的,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所收款项由票据领用人负责收取,并全额交计划财务处,严禁坐收坐支和挪用。

任何单位在收费时,必须应向付款方出具有效的收费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的行为。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十五条 开票人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并对开具的收费票据负责。

(一)收费票据只能开具与申请收费内容一致的项目。

(二)不同类型的收费票据不得相互串用,不得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

(三)手工版收费票据必须用签字笔填写;电脑版收费票据必须计算机打印,手工填制无效。

(四)开票人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转借、转让、出售、代开票据;不得擅自损毁;不得丢失。

(五)开票人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收费票据,填写收费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小写封顶用人民币符号,大写前空位用“零”。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当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全套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学校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加盖“四川文理学院收费专用章”方为有效。

(六)每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开票人姓名,以及票据使用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票据套数、号码,并加盖单位会计印章。

第十六条 票据开具时,经办人应认真核实票据填写信息,如有差错及时纠正。因故退回或换开票据的,不得超过开票当月。

第十七条 以下几种资金形成学校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综〔2010〕111 号)规定,不再开具票据,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一)获得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形成本单位收入;

(二)获得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包括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形成本单位收入;

(三)学校与没有财务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资金,如学校之间、科研院所与学校之间发生的科研课题经费等不涉及应税的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或项目组预开票据时,需持项目合同原件,并按要求填写“预开票据承诺书”后方可办理。同一单位或项目组,前一次预开票据尚未到款的,不再办理下一次预开票据。

预开票据到款后,持到款凭证领取预开票据记账联进行入账和核销。当认定预开票据款项无法到账时,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对方单位索回预开发票。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核销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统一负责收费票据的核销、缴验工作。

(一)对使用完的票据存根或停止使用交回的空白收费票据,计划财务处应严格审查验收,逐本销号。只有经计划财务处会计审核人员注明入账日期、入账记账凭证号和签章的收费票据存根,票据管理员才可办理缴销手续。

(二)凡收费票据存根缺页或未注明入账日期、入账记账凭证号,或没有会计审核人员签章的一律不得销号注销,待查明原因后再予以处理。销号时,收据领用登记簿必须同时登记销号日期及销号人。

(三)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应核对的内容包括:收费票据数量、种类、起讫号码、使用情况(收费内容和收费标准)、款项入账情况等,在登记簿上进行核销,注明核销时间、经办人等。

第二十条 收费票据实行按年清理登记制度。

(一)收费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凡未交清收费票据的单位一律不得办理下一年度收费票据领用手续,对私自使用跨年度收费票据的单位,票据管理员有权要求限期交回收费票据。

(二)每年 12 月 30 日前各票据领用单位应将当年所领用的收费票据全部交回计划财务处,进行销号登记,未使用完的票据,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重新办理票据领用登记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对每年 12 月 30 日未将使用完毕的收费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收费票据交回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的单位,计划财务处将暂停(冻结)该单位包干经费项目的支付,直至该单位将所领用的收费票据办理核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收费票据实行定期核销制度。

(一)对使用完的收费票据定期进行清理登记,并到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缴验,以便缴旧购新。

(二)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已作废或不需用、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收费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报经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批准后,会同学校纪委、监察、审计、档案等部门组织销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手工开具的票据存根,应按照票据封皮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对于计算机打印的票据存根应当按固定份数和票号的顺序将存根联装订成册,并比照手工开具的票据封皮的内容要求自行制作封皮,填写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票据领用人由于工作调动、退休或其他原因必须办理领用票据相关的核销手续。若未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票据丢失或损毁,学校将追究领用单位、单位负责人和领用人的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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