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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公共场馆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0年04月30日 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共场馆管理,提高公共场馆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公共场馆的服务功能,确保学校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公共场馆是指产权为学校所有,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会议、竞赛、演出等活动的场所,包括教学用房、会议室、学术交流中心、多功能厅、音乐演播厅、美术馆、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等室内外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公共场馆坚持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归口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公共场馆采用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公共场馆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场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公共场馆日常监督管理由国资委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根据公共场馆的位置和功能,归口具体管理所属公共场馆。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确保公共场馆管理有序。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全校范围公共场馆的统筹协调;

2.负责监督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执行所管辖公共场馆的使用细则;

3.负责初审各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的公共场馆配置和调整方案,报国资委审议;

4.对违规使用公共场馆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所管辖公共场馆的使用细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严格规范场地、人员、内容等关键管理环节,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2.具体负责所管辖公共场馆的日常使用、维护和管理;

3.负责对有关单位或团体使用归口管理公共场馆举办活动的审批、协调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公共场馆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公共教室由教务处负责,其他教学场所的使用需报教务处协调安排;

(二)公共计算机实验室(公共学生机房)由文科实验实训中心负责;

(三)公共会议室主要用于学校接待和举办各类会议等,由党委办公室、校办公室负责;

(四)多功能厅、学术交流中心主要用于学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及学校会议等,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

(五)音演大楼(含音乐演播厅)由音乐与演艺学院负责;

(六)美术馆由美术学院负责;

(七)校内各类体育场馆(含体育馆、田径运动场、篮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等)由体育学院负责;

(八)学生活动中心由校团委负责;

(九)二级单位的专用教室、实验室及会议室等由各单位负责;

(十)大型文体活动使用公共场馆的需按规定报告保卫处。

第七条 学校公共场馆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活动。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使用公共场馆,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的,做好场馆和设备运行记录;由校内其他部门使用的,使用部门需通过会议预约系统或提交使用申请(报告)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明确使用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好责任单位、责任人、使用时间、活动内容等登记,并由归口管理部门按学校《值班加班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发放公共场馆管理值班人员的加班补贴。

第八条 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学生培养、学术交流、校地校企合作、体育运动、教职工活动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学校公共场馆闲时可适度对外开放。

第九条 对外接待活动或对外合作使用公共场馆由校内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收入按签订的公共场馆使用协议,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

第十条 未经学校批准,学校各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利用学校公共场馆开展经营或有偿服务活动。公共场馆临时闲时的有偿使用由四川文理博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分管国资校领导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相关值班管理人员的加班补助等费用由四川文理博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公共场馆是学校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不得擅自改变场馆现有功能、结构和用途。确需改变场馆现有功能、结构和用途的,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后勤服务处、基建处、保卫处等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后将方案报国资委审议。

第十二条 公共场馆使用人应爱护场馆的设施设备,使用完毕后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恢复公共场馆的设施设备并搞好清洁卫生,如遇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相关责任人应按有关规定追责并赔偿。

第十三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设专、兼职结合的公共场馆管理人员队伍,增强其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国有资产管理处适时组织公共场馆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其业务管理水平,并与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场馆的使用部门应根据活动规模安排安保人员,负责场内外的治安,并协助公共场馆管理人员检查电器设备、门窗、卫生等情况,认真作好使用记录,杜绝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使用部门必须按公共场馆观众席位数组织各项活动,严禁超员。参加活动人员应自觉接受公共场馆管理部门及安保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指挥和调度。

第十六条 公共场馆内禁止吸烟、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入内,禁止私拉乱接电线。公共场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配备的防火、防盗、应急灯等安全设备进行检查,保证安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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